2006年4月29日,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。护照法实施以后(即自2007年1月1日起),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我馆依法予以换发或补发护照,不再办理护照延期。
驻突尼斯使馆领事部
二00六年八月九日